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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0]01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武义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2日上午9时许,浙江省武义县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驾驶员朱某在未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运送液化石油气罐,行至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洋渡路段时,被武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武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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