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石自然资罚字【2019】1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1700.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即贰萬伍仟伍佰壹拾贰元(25512.00)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8 |
| 决定机关 | 安康市石泉县国土资源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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