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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3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广告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钱江报系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钱江报系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钱江报系有限公司使用医疗用语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其他商品广告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5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建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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