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6225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05民初16615号 |
案号 | (2021)沪0105执2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的租金461,074.30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65,632元;三、被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8,610元;四、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370,059元、公共事业保证金46,880元可予以抵扣上述第二、三项被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五、驳回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93.40元,由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负担6,550.82元,被告上海一茶一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2,64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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