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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市鸿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357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7民终1183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恢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耀华、阳江市鸿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64858.4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之日止)给原告杨贤伟、张碧霞; 二、刘贻鹏对庞耀华尚欠原告杨贤伟、张碧霞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贤伟、张碧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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