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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兴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959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邹民初字第3667号
    案号 (2017)鲁0883执1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0
    发布日期 2018-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洪兵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洪兵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5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杜杰、董军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杰、董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赵洪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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