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放罚〔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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