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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帝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卞爱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JFLD-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11610号
    案号 (2017)苏0115执5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帝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铭欧公司损失18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被告帝淳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铭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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