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消)行罚决字〔2020〕00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雄风超市有限公司次坞时代广场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雄风超市有限公司次坞时代广场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现金缴款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网银转账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1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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