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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竹)应急罚〔2020〕执法-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川安监〔2017〕91号)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30
    决定机关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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