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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遂市监广处〔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8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9
    决定机关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