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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55****1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2401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荀向东与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 二、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荀向东截止2019年6月25日的租金211821元、违约金36732元; 三、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荀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原告荀向东负担296元,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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