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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55****1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民终3912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锦荣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的经营收益33750元、违约金1822.50元,以及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经营收益及违约金”; 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王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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