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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天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MA****A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3民初4802号
    案号 (2019)苏0303执1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之东向原告李成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53206.57元,被告徐州天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成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为452.5元,由原告李成银负担152.5元,被告许之东、徐州天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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