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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卫职罚〔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超达阀门集团丽水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卫职罚〔2020〕4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超达阀门集团丽水有限公司执法部门: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1.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2.提供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9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2
    决定机关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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