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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贵金恒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06****272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1516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4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贵金恒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 551 915元、利息人民币965 380.5元、罚息人民币168 875.1元,本金、利息和罚息均暂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53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祥、李玉民、崔福华对被告贵州贵金恒安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在人民币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被告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儋州市那东公路一公里处北侧的在建工程在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17元,减半收取549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959元,由被告贵州贵金恒安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祥、李玉民、崔福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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