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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海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2778****63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22民初1899号
    案号 (2019)豫0222执8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卫静、河南省海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占国清偿货款188740元及货款逾期利息(利息以18874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4.8元,保全费1463.7元,由被告崔卫静、河南省海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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