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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凤仪东路58号202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保全人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桂林合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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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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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李小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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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李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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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李小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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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李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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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华静、李小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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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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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小华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华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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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李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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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惠州市鑫亿港滨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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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惠州市鑫亿港滨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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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惠州市鑫亿港滨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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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惠州市鑫亿港滨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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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李华静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华、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原审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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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00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李华静 被上诉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小华 高晓洋 李淑敏 周志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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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粤01民终10045号高晓洋、周志高、徐伯贤:上诉人李华静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华、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原审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元,由上诉人李华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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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2

    李华静与李小华、徐伯贤、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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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00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李华静 被上诉人- 徐伯贤 高晓洋 周志高 李小华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淑敏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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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0045号高晓洋、周志高、徐伯贤:李华静与李小华、徐伯贤、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华静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8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83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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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3

    (2021)粤0117民初2803号原告李小华诉被告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春敏第三人周志高、刘远娇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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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280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李小华 被告- 冯春敏周志高 刘远娇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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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2803号冯春敏、周志高、刘远娇: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诉被告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春敏第三人周志高、刘远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538612572021-04-0614:52:29:847(2021)粤0117民初2803号原告李小华诉被告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春敏第三人周志高、刘远娇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依法,送达,举证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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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3
    4

    (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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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25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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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506号高晓洋、周志高、徐伯贤: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被告李华静不服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李华静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537653372021-01-2217:59:49:266(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李华,工程,徐伯贤,公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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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5

    (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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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25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小华 被告-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华静 高晓洋 周志高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李淑敏 徐伯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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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周志高、徐伯贤: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华静向原告李小华支付工程款199439.3元及利息,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肖少珍电话:020-83007708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7440962021-01-0716:56:03:513(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被告,判决,李小华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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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6

    (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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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25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小华 被告-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华静 高晓洋 周志高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徐伯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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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506号高晓洋: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静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小华支付工程款199439.3元及利息;利息以199439.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华静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华静、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肖少珍电话:020-83007708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7269662020-12-2515:49:24:151(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被告,原告,判决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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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7

    (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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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民初25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李小华 被告-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华静 高晓洋 周志高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徐伯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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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六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劳务分包人工款199431.3元及利息(利息以199431.3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即2020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六日534202472020-07-0615:48:29:708(2020)粤0117民初2506号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举证,原告,周志高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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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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