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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帮装饰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508房自编A25(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高建民与李平、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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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2331民初1645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高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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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1-01
    2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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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5民初9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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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18-10-29 2019-03-2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川0115民初9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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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15民初920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诉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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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5民初9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 当事人-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倍特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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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920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诉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035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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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4
    2

    (2018)川0115民初920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诉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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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15民初9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 当事人-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倍特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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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920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诉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035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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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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