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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1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5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林虎、谢廷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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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2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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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26
    2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绵阳市安根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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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854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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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6
    3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秀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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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财保39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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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7-01
    4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阮静、谢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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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恢7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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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26
    5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翠华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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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民特24号 担保物权纠纷

    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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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28
    6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启州、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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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民初9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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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19
    7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阳堂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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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财保31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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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19
    8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鑫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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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财保3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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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19
    9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阳市游仙茧丝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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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财保30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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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19
    10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绵阳市堂宏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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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财保29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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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波、邓韩会、陈效国、周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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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3民初8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吴波 邓韩会 陈效国 周琼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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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855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波、邓韩会、陈效国、周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吴波、邓韩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30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按月利率6.525‰计算,从2017年1月5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效国、周琼英名下位于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丽景花城9栋1层1—31号、1—32号、1—39号、1—44号的门面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1572元,由被告吴波、邓韩会、陈效国、周琼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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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2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四川溢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永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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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13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四川溢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市永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陈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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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381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四川溢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永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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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4
    3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绵阳万汇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风群、黄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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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3民初65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绵阳万汇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市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蒋风群 黄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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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川0703民初6576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绵阳万汇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风群、黄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825825.78万元及至诉讼之日止的利息约伍佰零陆万元;2、确认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确认对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时30分在涪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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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4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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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24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国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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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2415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99万元及利息(至2019年7月11日欠利息18927.75元,从2019年7月12日起利率按11.7‰计算至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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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5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四川涌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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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22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四川涌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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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2218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四川涌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159256.80元(大写:贰佰壹拾伍万玖仟贰佰伍拾陆元捌角零分)及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至诉讼之日止利息28027.15元,计算方式:以本金2159256.8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起至诉讼之日止以月息6.6‰计算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四川涌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保证。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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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6
    6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祖秀、张继、张朕、李东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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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3民初24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唐祖秀 张继 张朕 李东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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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2451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祖秀、张继、张朕、李东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唐祖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99992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1日的利息717918.36元;2.判决被告唐祖秀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599992元为基数,每月按照借款月利率12.6‰计算);3.判令被告张继对前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确认被告唐祖秀、张继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游仙区阳光路62号金诚小区2栋1层17-18轴、18-20轴的房产(房屋他项权利证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3000760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30007605号)、被告张朕、李东穗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游仙区阳光路62号金诚小区2栋1层18-20轴的房产(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绵房他证他权字第300076046号)予以拍卖、变卖,并确认原告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张继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向张朕、李东穗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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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7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峰、高蕊、张丽华、李晓丽、樊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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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20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金峰 高蕊 张丽华 李晓丽 樊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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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2000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峰、高蕊、张丽华、李晓丽、樊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2万及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至诉讼之日止利息118689.46元,本息合计538689.46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至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以本金45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42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资金利息。);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张丽华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经济试验区小岛居委会81幢1-4层5号【房产证号:绵游房权证监证字第1500391号,建筑面积320.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绵城国用(2004)第70665号,土地面积67.47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游仙区房他证他权字第1503663号】的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高蕊、李晓丽、樊玉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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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8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智竣、曾雪、赵元芬、代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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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3民初63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杨智竣 曾雪 赵元芬 代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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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6322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智竣、曾雪、赵元芬、代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杨智竣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10日,利息、罚息合计1189716.6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的罚息;二、判令被告曾雪、赵元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代志军所有的位于旺苍县水磨乡代弓村六、七组2823亩林权【林权证号:旺府林证字第(2013)第212502025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10时00分在绵阳市交警一大队2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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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9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均东、陈英、王仁燕、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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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3民初7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曹均东 陈英 王仁燕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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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788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均东、陈英、王仁燕、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均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26932.36元及截止2019年6月2日的欠付利息1196752.97元;二、被告曹均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226932.3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33‰上浮50%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英、王仁燕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曹均东欠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327500元、利息837727.08元,以及本金1327500元从2019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33‰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930元,由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7730元,由被告曹均东与陈英、王仁燕连带负担31200元(被告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218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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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10

    (2019)川0704民初706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禹玉军、杨显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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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04民初7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禹玉军 杨显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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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706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禹玉军、杨显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禹玉军、杨显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9752.28元及从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1月9日的利息为3240.61元;并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按月利率8.9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禹玉军、杨显敏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于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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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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