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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杜蜂业

    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名海社区龙城路2-8号天海花园3栋一层七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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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23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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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02
    2

    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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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0055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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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1-07-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2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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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23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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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310号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310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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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2

    (2020)粤0305民初200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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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0055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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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055号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005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UTC-HJB-SHZ1908-369的《服务协议书》;二、被告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退款104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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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3

    (2021)粤0305执23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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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23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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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310号深圳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杜杜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0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3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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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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