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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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纳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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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13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飞纳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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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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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954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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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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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549号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方与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5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5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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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2 |
(2021)粤0305执954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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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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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549号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9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5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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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3 |
(2021)粤0305民初46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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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6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博展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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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645号深圳市中博展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博展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64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1日0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胡海燕电话:0755-8660804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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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4 |
(2021)粤0305民初46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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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6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博展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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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645号深圳市中博展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聚波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博展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64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1日09时3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胡海燕电话:0755-8660804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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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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