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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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尹帮强、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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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2执异30号 | 劳动争议 |
异议人-尹帮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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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27 |
2 |
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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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6执232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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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18 |
3 |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尹帮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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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515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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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1-06 |
4 |
张明荣与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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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96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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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7-11 |
5 |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家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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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669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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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12-27 |
6 |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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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行审1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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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19-06-27 |
7 |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尹帮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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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3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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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2019-04-04 | 2019-05-21 |
8 |
徐尚成、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晏云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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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执恢41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徐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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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4-23 |
9 |
韦桃、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晏云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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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执恢41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韦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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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4-23 |
10 |
朱川、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晏云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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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执恢41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朱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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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4-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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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6民初58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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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8-07-19 |
2 | (2018)川0121民初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下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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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86G87中缝 | 2018-07-01 |
3 | (2018)川0121民初9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晨炜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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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18-07-01 |
4 | (2018)川0121民初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堂县鹏哲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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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86G87中缝 | 2018-07-01 |
5 | (2018)川0121民初9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三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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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89G92中缝 | 2018-07-01 |
6 | (2018)川0121民初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宇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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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86G87中缝 | 2018-07-01 |
7 | (2018)川0121民初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七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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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89G92中缝 | 2018-07-01 |
8 | (2018)川0121民初9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阶旗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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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18-07-01 |
9 | (2018)川0121民初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晟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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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18-07-01 |
10 | (2018)川0121民初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金益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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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18-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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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执5050号其他行政非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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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5050号 | - |
原告- 的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 当事人-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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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其他行政非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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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2 |
(2019)川0192民初963号原告张明荣与被告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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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9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明荣 被告-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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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2民初963号原告张明荣与被告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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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3 |
(2018)川0121民初934号原告成都三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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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9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三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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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934号原告成都三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三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037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037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2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三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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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4 |
(2018)川0121民初944号原告成都市金益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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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金益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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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944号原告成都市金益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金益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68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6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市金益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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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5 |
(2018)川0121民初943号原告成都市阶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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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9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阶旗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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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943号原告成都市阶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阶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33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133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2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市阶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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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6 |
(2018)川0121民初939号原告成都柒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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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柒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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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939号原告成都柒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柒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7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247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柒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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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7 |
(2018)川0121民初938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晨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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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9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晨炜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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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938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晨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晨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33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633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7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新都区晨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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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8 |
(2018)川0121民初937号原告成都康盛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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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9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康盛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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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937号原告成都康盛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康盛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5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125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7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康盛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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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9 |
(2018)川0121民初945号原告成都金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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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金晟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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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945号原告成都金晟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晟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2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3602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2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金晟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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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10 |
(2018)川0121民初935号原告张治春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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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民初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治春 被告- 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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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1民初935号原告张治春与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华夏大弘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东盛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恒润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张治春支付货款21720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1720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治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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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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