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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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贵州优加创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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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7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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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2 |
高家富、贵州多彩万象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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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725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高家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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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安顺智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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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8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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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30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贵州优加创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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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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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30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刘安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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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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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29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庞启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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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8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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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29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贵州华铸铸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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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8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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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30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贵州公老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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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8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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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30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贵州华盛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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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8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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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30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贵州苏佳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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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68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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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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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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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48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孙建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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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孙建忠、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402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与被告孙建忠、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孙建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7989.08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10月13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461.63元(2021年10月14日起的利息以实际差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4925%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2元,由被告孙建忠、安顺海烨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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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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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84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被告- 李铜刚 关岭名扬汽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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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关岭名扬汽贸有限公司、李铜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520009115601720081、520009115601547631、520009115601440323《小微快贷借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6879.4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以本金18629.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75%计算复利并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罚息以本金39252.21元未基数,按照年利率为7.50375%计算复利并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罚息以本金18997.58元未基数,按照年利率为7.50375%计算复利并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21年5月31日,三笔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合计86834.6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黔0402民初848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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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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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0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被告- 安顺优品洗涤有限公司 熊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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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50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安顺优品洗涤有限公司、熊烁、吴国燕、曾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请判决:一、判令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2019年2月25日所签订《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以及2020年3月5日所签订《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解除;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329504.3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5月26日,罚息为20865.86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329504.3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罚息年利率6.85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前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350370.18元。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四所有的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友爱路段君竹东园1幢1层3号、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友爱路段君竹东园1幢1层4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对折价、变卖或拍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就所主张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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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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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撤4号 | -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被告- 张举华 安顺林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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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张举华、安顺林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不服(2020)黔0402民撤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上诉状、二审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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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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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5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燕家朋 赵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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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燕家朋、赵姣、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黔0402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及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燕家朋、赵姣偿还原告个人住房借款本金17468.8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2月21日所欠利息为615.98元、罚息为996.44元;之后的利息以17468.8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清偿之目止);二、判令燕家朋、赵姣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21元;前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0,302.24元。三、判令安顺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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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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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32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被告- 范成荣 杨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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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范成荣、杨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与被告范成荣、杨榕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由被告范成荣、杨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470.58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22日尚欠的利息为人民币10752.76元;2021年2月23日起的利息以人民币130470.58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7.86%计付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对被告范成荣、杨榕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南门田坝汽车站至新南街之间旧州镇南门新区棚户区改造开发项目(红湖•明城时代)1幢1单元5层2号的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承担人民币50元,由被告范成荣、杨榕承担人民币325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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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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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49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何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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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鲍中廷、何娇、安顺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402民初4947号,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一、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于2014年7月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个人住房借款本金281694.88元及相应利息(以281694.8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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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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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32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被告- 胡三艳 胡尚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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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胡三艳、胡尚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402民初32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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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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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撤4号 | -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被告- 张举华 安顺林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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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张举华、安顺林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7)黔0402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即若被告张举华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对被告张举华所有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顺安世纪新城B幢3层1号、2层1号、1层3号、1层2号、1层1号的房屋(安市房预西秀字第Y12064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张举华、安顺林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撤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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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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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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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48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华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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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李华栋、刘屹、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52元,退还926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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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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