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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银信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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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吉0103执750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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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8-11-29 2019-04-30
    2

    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四海房屋租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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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吉01民终18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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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19 2018-04-27
    3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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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吉0103民初31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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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7-12-25 2017-12-27
    4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四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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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吉0103执保2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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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7-08-28 2017-09-25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吉0103民初3134号 -

    原告-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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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G69 2018-10-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91执72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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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72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敏洁 被告-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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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728号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敏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57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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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2

    (2019)粤0391执212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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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12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秀丽 被告-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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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121号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秀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52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1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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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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