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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宇信通

    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102号1014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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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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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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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沈永亮诉被告无极县永宾五金电料经营部、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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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4869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沈永亮 当事人- 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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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沈永亮诉被告无极县永宾五金电料经营部、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4-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869号无极县永宾五金电料经营部、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永亮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承办法官:吴晓珺联系电话:025-8376861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诉被告俞金强、张加康、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关于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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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2

    原告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诉被告俞金强、张加康、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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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4242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 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 当事人-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俞金强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 张加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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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诉被告俞金强、张加康、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4-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242号俞金强、张加康:本院对原告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诉被告俞金强、张加康、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俞金强、张加康、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赔偿原告南京达航仪器仪表厂130866元及利息(以129422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止;以129442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止)】。案件受理费4000元、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俞金强、张加康、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76860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李德好诉被告丁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沈永亮诉被告无极县永宾五金电料经营部、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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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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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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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1破1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被申请人- 无极县永宾五金电料经营部 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 沈永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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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公告日期:2021-04-0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破1号本院根据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15日裁定受理了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5日指定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本院查明,镭合公司截至2021年3月22日应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2619597.45元,且管理人未接管到镭合公司的任何财产,镭合公司已无资产用于清偿到期债务。镭合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宣告江苏镭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一篇原告沈永亮诉被告无极县永宾五金电料经营部、南京宇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余本乐诉被告蒋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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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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