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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华教育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602自编02(仅作办公功能用)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16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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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5民初16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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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1-04
    2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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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最高法民申41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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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15
    3

    周克华与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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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71民初81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周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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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12-07 2021-03-30
    4

    余爱红、梁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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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执异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余爱红
    申请执行人-梁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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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23
    5

    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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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7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许为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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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18 2020-12-21
    6

    周克华、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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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71执保14号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申请人-周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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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6-12 2020-07-31
    7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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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民辖终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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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04-26
    8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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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民辖终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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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04-26
    9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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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3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雅嘉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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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31 2020-12-29
    10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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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最高法民终18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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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12-11 2020-03-12

    法院公告1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京03民初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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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02 2020-09-01
    2 (2019)京03民初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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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02 2020-09-01
    3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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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5G8中缝 2020-07-19
    4 -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原告- 周克华 被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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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69 2020-06-16
    5 (2019)京03民辖终11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俊男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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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37 2019-12-03
    6 (2019)京03民初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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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41 2019-09-26
    7 (2019)京03民初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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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41 2019-09-26
    8 (2019)京03民初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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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52 2019-09-26
    9 (2019)京03民初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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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G52 2019-09-26
    10 (2018)浙民初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梁逍 被告-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深科园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陈琼 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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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G52 2019-07-30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106执16927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1 详情
    2 (2020)粤0305执2745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09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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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28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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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2863号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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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2

    (2019)粤03民初32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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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2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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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253号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麦秀金、江锦涛、赖淦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关于罚息计算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判决;2.改判合同期满后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罚息10194378.08元,以及以本金99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16.5%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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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3

    (2019)粤03民初32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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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2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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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253号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麦秀金、江锦涛、赖淦锋: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400000元、合同期内欠息3499880.98元、合同期满后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罚息15034133.34元,以及以本金99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24%/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85443.36元;三、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五赖淦锋持有的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赖淦锋承担上述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二期(高中部和国际部)经营收益权在本金99400000元、合同期内欠息3499880.98元及之后的利息(分别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1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九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一期(小学部和初中部)自2017年11月6日起十年的收益权在本金99400000元、合同期内欠息3499880.98元及之后的利息本金99400000元、合同期内欠息3499880.98元及之后的利息(分别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1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14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7.70元,由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1879.5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52109.74元,多预交的651842.0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31879.5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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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4

    (2019)粤03民初4041号送达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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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麦秀金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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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41号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罚息计算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判决;二、依法改判为“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164229.95罚息12061041.67以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的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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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5

    (2019)粤03民初4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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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麦秀金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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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41号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亿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164,229.95元、罚息17,543,333.33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75,763.24元;三、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赖淦锋持有的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赖淦锋承担上述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二期(高中部和国际部)经营收益权在本金2亿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164,229.95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一期(小学部和初中部)自2017年11月6日起十年的收益权在本金2亿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164,229.95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1,466.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216.6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97,251.74元,多预交的1,297,001.7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21,216.66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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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6

    送达裁判文书——赖淦锋,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上海长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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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民辖终3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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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民辖终35号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民辖终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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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7

    (2019)粤03民初4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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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麦秀金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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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41号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41号。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3月31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4月1日15: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届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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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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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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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40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江锦涛 麦秀金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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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41号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041号。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3月31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4月1日15: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届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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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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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裁判文书——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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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28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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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2863号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应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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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10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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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28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淦锋 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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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2863号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广州凯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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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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