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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雅骏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9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2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众杰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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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9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众杰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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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09-14
    2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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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再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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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9-13
    3

    成都蜀耀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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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9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成都蜀耀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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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8-26
    4

    成都蓝草坪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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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92执9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蓝草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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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6-29
    5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惠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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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92民初151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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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5-25
    6

    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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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12民初1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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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1-02-19 2021-03-23
    7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众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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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2民初24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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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02
    8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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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初2857号 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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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6-29
    9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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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民申6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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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1-03-24
    10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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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402民初41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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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3-18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川0192民初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兴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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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G36 2020-11-12
    2 (2020)川0192民初3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千顺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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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G09 2020-09-15
    3 (2019)川0192民初3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千顺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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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G111 2020-05-17
    4 (2020)川0192民初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兴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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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G48 2020-04-21
    5 (2019)川0192民初586号 -

    原告-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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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20-01-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4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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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75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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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757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475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475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因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716元(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4358元,由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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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2021)粤03民终4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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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75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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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757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475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由王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卫峰、审判员范志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4月07日15时4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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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3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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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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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4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10民初3974号民事上诉状及证据材料。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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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4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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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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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4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号码为230265104113620171228144639157的汇票款8130900元,并以8130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89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7578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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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0
    5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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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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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4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辖终715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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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6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开庭公告(改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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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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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4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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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0
    7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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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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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4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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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2
    8

    关于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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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2民初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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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2民初586号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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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9

    关于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丰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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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2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丰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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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2民初145号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丰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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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10

    关于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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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2民初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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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2民初586号原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成运输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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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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