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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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卫公罚〔2020〕45号 |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 |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本机关”)2020年11月23日对开化滨江圣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依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在住宿场所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以上事实下列证据证明:1.2020年11月23日现场笔录1份;2.2020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3.2020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2份;4.2020年11月23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2020年11月27日现场笔录1份;6.2020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7.2020年11月27日询问笔录1份;8.开化滨江圣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余雪君、汪海彬、余梅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授权委托书1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住宿场所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年1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开化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开卫公罚告〔2020〕4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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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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