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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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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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执异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北中蔚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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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30 |
2 |
河北中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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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执异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北中蔚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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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8 |
3 |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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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民初2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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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29 |
4 |
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长生、赵长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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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民初2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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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30 |
5 |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然、石家庄唐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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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民初24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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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3 |
6 |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士瑶、张艺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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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民初2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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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28 |
7 |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和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辛集市立国泡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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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民初2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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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7 |
8 |
石家庄莱卡斯铝业有限公司、石家庄普斯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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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31执异3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莱卡斯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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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6-20 | 2021-06-25 |
9 |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天英裘皮制品厂、陈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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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民初1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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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30 |
10 |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集市天英裘皮制品厂、陈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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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81民初13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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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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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81民初2314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佳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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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81民初2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辛集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 李朝 李建兴 李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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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李朝: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李建兴、李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81民初2314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辛集市佳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8万元及约定利息。2、判令被告李建兴、李亚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依法处理被告李朝名下的抵押物,对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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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2 |
(2020)冀0181民初2311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佳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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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81民初23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辛集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 李朝 李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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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李朝: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李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81民初231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辛集市佳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26万元及约定利息。2、判令被告李朝对该笔贷款本金280万元及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依法处理被告李建兴名下的抵押物,原告对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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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3 |
(2020)冀0181民初1734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佳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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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81民初1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辛集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 李建兴 李亚 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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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建兴、李亚、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81民初1734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辛集市佳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及约定利息。2、判令被告李建兴、李亚、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本金280万元及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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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4 |
(2020)冀0181民初2315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佳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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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81民初23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辛集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 李建兴 李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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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佳宝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李建兴、李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81民初2315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辛集市佳宝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368079.59元及约定利息。2、判令被告李建兴、李亚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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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5 |
(2020)冀0181民初925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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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81民初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 袁西瑞 辛集市佳盟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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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袁西瑞: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袁西瑞、辛集市佳盟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8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8日借款利息52088.16元;二、被告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31日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按年利率10.005%计算;罚息自2020年3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贷款利息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辛集市佳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袁西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辛集市佳盟服饰有限公司、被告袁西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被告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辛集市佳盟服饰有限公司、袁西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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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9 |
6 |
(2020)冀0181民初925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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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81民初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 袁西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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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金帝盛裘革制品厂、袁西瑞: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81民初925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辛集市金帝盛装革制品厂立即偿还我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按月利率8.3375%计算,自2020年3月3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按月利率8.3375‰上浮30%计算)以及原欠利息52088.16元。二、判辛集市佳盟服饰有限公司、袁西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的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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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7 |
(2019)冀0181民初467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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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4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 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及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 杨党 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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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公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贞):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及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杨党、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冀018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联系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南智邱法庭联系人:赵晓翠电话185311595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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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8 |
(2019)冀0181民初467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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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4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娜 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 杨党 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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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娜: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杨党、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冀018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联系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南智邱法庭联系人:赵晓翠电话185311595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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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9 |
(2019)冀0181民初949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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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9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娜 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 杨党 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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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娜: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辛集市飒姿服饰有限公司、杨党、辛集市泰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冀018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联系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南智邱法庭联系人:赵晓翠电话185311595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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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10 |
(2019)冀0181民初906号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陶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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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9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陶云 陶林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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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陶云、陶林青: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陶云立即偿还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陶林青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辛集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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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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