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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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钦、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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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民初3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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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3 |
2 |
林钦、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采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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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914号 | 采矿权纠纷 |
上诉人-林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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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9-05-16 |
3 |
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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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3民初21号 | 采矿权纠纷 |
原告-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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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5 00:00:00 | 2019-01-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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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黔23民初23号 | 采矿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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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 | 2018-04-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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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3)丽青执民字第02032号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10-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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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黔民终91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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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914号 | 采矿权纠纷 |
上诉人- 林钦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 被上诉人- 张忠豪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汤治用 方彦树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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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终914号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忠豪、方彦树、汤治用:本院受理上诉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林钦因与被上诉人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忠豪、方彦树、汤治用采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及张忠豪、方彦树、汤治用公告送达本案(2018)黔民终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全力煤矿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5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林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52元予以退回。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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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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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终9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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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终914号 | 采矿权纠纷 |
上诉人- 林钦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 被上诉人- 张忠豪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汤治用 方彦树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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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忠豪、方彦树、汤治用:上诉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林钦因与被上诉人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忠豪、方彦树、汤治用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及张忠豪、方彦树、汤治用,无法向你公司及张忠豪、方彦树、汤治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及张忠豪、方彦树、汤治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满之日的第2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B120审判法庭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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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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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781号原告林建勤诉被告陈启华、阿拉善左旗华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企赢矿业有限公司、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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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7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建勤 当事人- 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企赢矿业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华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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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陈启华(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皇都村1组93号)阿拉善左旗华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大街66号)阿拉善左旗企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办公楼三层320室)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大厂镇花宜安粮站)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勤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78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陈启华返还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二、要求被告陈启华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万元;三、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启华负担;四、要求被告阿拉善左旗华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企赢矿业有限公司、晴隆县迪华挖掘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款项承担连带偿付之保证责任。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芳君、人民陪审员赖丽英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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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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