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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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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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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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素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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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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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维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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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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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宛树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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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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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吕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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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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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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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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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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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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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雪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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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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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飞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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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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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三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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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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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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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09民初60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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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9民初60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小桃 张江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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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9民初6063号张江富(住贵州省纳雍县鬃岭镇腰岩村白岩脚组):本院受理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江富、吴小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55531.1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36617.39元(按代偿款55531.19元为基数,以2%/月计算,自实际代偿日次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7日,实际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计算公式为(*2%*月数=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990元(按购车款的30%计算,83300*30%=2499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07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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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2 |
(2022)浙0109民初60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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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9民初605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吴圣 来延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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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109民初6059号来延鹏(住河南省卫辉市太公泉镇来湾村69号):本院受理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圣、来延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35146.6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2999.32元(按代偿款35146.61元为基数,以2%/月计算,自实际代偿日次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实际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计算公式为(*2%*月=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130(按按揭款的30%计算,97100*30%=2913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07月2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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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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