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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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4月14日16时10分,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文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21年04月14日16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紫霞街8号诚园幼儿园门口向路人派发印刷品广告。该印刷品广告纸是米色底面,正面印有“雅育体验券”字样,反面印有“软笔/硬笔”、“国画”、“城西校区”等字样。经查证,此次派发共计30份印刷品广告,但尚未派发出去。2021年04月14日16时10分被蒋村中队执法队员查获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派发行为。证据有:1、2021年04月14日16时10分至16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当事人派发印刷品广告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2、2021年04月14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当事人派发印刷品广告的事实情况;3、2021年04月14日16时35分,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整改后的情况;4、2021年05月0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及派发印刷品广告的事实经过情况;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8、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送达方式及地址进行书面确认。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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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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