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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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951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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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95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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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宝次、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峰与被告李宝次、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被告李宝次为本院(2021)粤0391执43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李宝次在未缴出资5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91执43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2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91执43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1)粤0391执异19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755-26415619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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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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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952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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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95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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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宝次、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小巍与被告李宝次、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7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被告李宝次为本院(2021)粤0391执168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李宝次在未缴出资5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91执168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2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91执168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1)粤0391执异19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755-26415619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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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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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95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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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795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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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宝次、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雷荣与被告李宝次、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被告李宝次为本院(2021)粤0391执59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李宝次在未缴出资5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91执59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岩晏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2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391执59号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浙江天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公链区块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1)粤0391执异197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755-26415619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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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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