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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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淼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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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2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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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3 |
2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联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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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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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3 |
3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汇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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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2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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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3 |
4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卫国米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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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执2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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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3 |
5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七兴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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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6执10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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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2 |
6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英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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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06执1040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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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7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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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06执1039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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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8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炯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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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704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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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30 |
9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兴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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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708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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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30 |
10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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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70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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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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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宝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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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清华 黎立健 吴家蓉 苏星 王身强 张猛 高岩 李佳霖 陈庆章 梁维华 罗哲 田磊 刘宁宁 胡伟鹏 赵宏阳 洪文锋 侯冠华 朱定其 林珍 徐运玉 王岩甲 闵紫金 吕道彬 张建明 陈冠良 石建华 胡玉红 刘丹 万海 张勇 任彦虎 朱锡林 杨锋 王连杰 潘军龙 李超 余亮 杜威 叶勇聪 唐光有 何烈 孙维 林涛 黄丽星 孙云 严忠 朱兰君 李向明 叶昆 刘汉豹 徐健宇 李丹 王东明 徐毅 常杰 曹万城 应涛 奉显亮 黄黎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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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7)粤0305民初13406-13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学斌 王刚 王添财 邓海波 王建国 程军华 许文斐 胡海萍 李长伟 沈炯黠 李峰昊 梅新 沈中全 王伟川 阎峰 杨炳武 曹锋 张颖 臧彦成 林进祥 王文华 张双庆 吉喆 康传强 张丹燕 谢璐 战风珍 梁志敏 李晓红 蒋严萍 李晓虹 蒋定胡 谢上乐 林丽明 周丹丹 吕晓鹏 颜学剑 聂黎 黄健彬 于结凤 张建秀 谭军放 曾俊淇 刘小欣 包宝权 王进 钟文通 凌敏 余远辉 李碧云 易春叶 管世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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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连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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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方伟 马钢 柳国栋 张小平 张涛 杨勇 黄飞 周森 王娟 李新 周佳盛 朱京山 刘中兵 于梦飞 马浩凯 周新光 张进 胡晓艳 李东华 余雷雨 桂林森 罗罡 谭学明 张楷 梁文乐 袁鸿吉 陈波 黄志友 孟建成 路春宝 吴景琛 陈镇安 王永恒 洪涛 叶童 罗晓庆 陈咏春 莫鹏安 汪仁伟 张正霞 何静 倪亚雷 肖浔 王三勇 杨小杰 柏军传 王振洲 陈春杰 武兵 李飞 向荣兵 钱文 刘再伟 李健 罗兵文 刘成炜 关万俭 张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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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9)京04民初554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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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19-12-29 |
7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锋之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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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8-08 |
8 | (2019)津01民初22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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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89G92中缝 | 2019-08-04 |
9 | (2019)京04民初554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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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64 | 2019-07-28 |
10 | (2018)粤0305民初15411-154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凯 刘琳 郭伟强 袁华均 盖玉国 陈优新 赖腾斌 王世余 杨勇 熊涛 张浪 张闻 曾志威 林飞 覃辉洋 韩根池 钟其锋 蓝小美 王业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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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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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91执13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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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9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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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胶田: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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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2022)粤0391执13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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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9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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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澳: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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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3 |
(2022)粤0391执13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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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9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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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静: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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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4 |
(2022)粤0391执13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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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9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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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港: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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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5 |
(2022)粤0391执13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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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9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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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汉文: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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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6 |
(2022)粤0391执13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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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9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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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培静: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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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7 |
(2022)粤0391执13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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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0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奥金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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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金科机械有限公司、毛岷江: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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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8 |
执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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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6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烨 广州铭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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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690号广州铭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烨: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69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铭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211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35416.69元、利息、罚息、费用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4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认为,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6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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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9 |
(2022)粤0391执13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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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9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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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赛赛: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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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10 |
(2022)粤0391执13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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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99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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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范承: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13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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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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