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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侨永亨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村社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主楼M-2单元;5楼501-503,505-513,515-516单元;8楼801-803,805-813,815-816单元;25楼2508-2509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1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7

    法律诉讼18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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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恢2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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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7-01 2021-07-13
    2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富邦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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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恢2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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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6-30
    3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明在、陈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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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80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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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10 2021-06-02
    4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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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17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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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6-07
    5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惠州市奇佳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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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恢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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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18
    6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锦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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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16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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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4-15
    7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孙瑜、芦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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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460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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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4-14
    8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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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恢9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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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1-01
    9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联盛利华科技有限公司、李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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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6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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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4-19
    10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邓敏、吴述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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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恢416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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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1-14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4168号 -

    原告-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金星 孙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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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建三江人民法院 G36 2017-12-19
    2 (2017)第5980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顺兴裕五金拉链有限公司 李文 黄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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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36 2017-10-24
    3 (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 被告- 深圳市奥科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王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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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14 2017-09-17
    4 (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47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艳青 深圳市龙珠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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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40 2017-08-17
    5 (2016)粤0303民初12123号 -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昆明红云精彩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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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G28 2017-03-07
    6 (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NAZRUL ISLAM SAWPAN金 作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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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G50 2017-01-22
    7 (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朱丽英金 作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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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G50 2017-01-22
    8 (2015)深罗法执二恢字第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余宋炎 胡少微金 向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依法委托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余宋炎名下房地产(详见生效判决书及评估报告书)进行了评估 该公司出具深世鹏评字第S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余宋炎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与振兴路交汇处东方时代广场B栋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依法上述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 公告经过日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余宋炎名下上述房产 以清偿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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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G66 2016-12-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执恢2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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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恢29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旭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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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恢290号之一刘旭明: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恢2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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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2

    (2021)粤0303执恢2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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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恢2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黄小燕 刘旭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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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恢290号吴继洲:关于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旭明、黄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旭明名下位于深圳市布吉镇大芬村龙园意境华府九区32栋A座2601、2602号房产,拍卖所得款共计人民币5051092.46元。根据(2020)粤0303执恢22号财产分配通知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4030号、(2016)粤0304执1455号两案件可分得执行款共计人民币3934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20)粤0303执恢22号财产分配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分配通知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视为你方同意上述分配通知书,本院将依法把上述执行款划拨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执字第14030号、(2016)粤0304执1455号两案件的执行款账户。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执行法官:刘法官、欧阳助理电话:0755-25403385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法院执行局505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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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3

    (2021)粤1972执恢2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富邦纸业有限公司、熊俊峰、朱昔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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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恢26号 -

    当事人-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东莞市富邦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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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恢2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富邦纸业有限公司、熊俊峰、朱昔凤)更新时间:2021-03-19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1)粤1972执恢26号东莞市富邦纸业有限公司、熊俊峰、朱昔凤: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粤1972执1972执恢3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富邦纸业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448850.69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21000元,被执行人熊俊峰、朱昔凤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富邦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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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4

    (2021)粤0391执1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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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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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48号陈顺源、赵资凤: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8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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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5

    (2021)粤0391执9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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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99号 -

    当事人-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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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99号黄六生、CHENSHURONG: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0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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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6

    (2020)粤0303执恢8号(2020)粤0303执恢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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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恢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惠州市奇佳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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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执恢8号惠州市奇佳印刷有限公司、王立军、彭艳: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奇佳印刷有限公司、王立军、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0)粤0303执恢8号查封通知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27日查封了惠州市奇佳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德堡”速霸四色平张纸胶印机1台(型号:CD102-4,编号:XB000273)。限你(单位)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二、(2020)粤0303执恢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奇佳印刷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9号小区佳雅实业园区A栋厂房1楼内的“海德堡”速霸四色平张纸胶印机1台(型号:CD102-4,编号:XB000273)(以人民币1994944.1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2020)粤0303执恢8号评估报告书(深公平衡评咨字[2020]第ZX-18号)。经深圳市国浩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资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125000元。如对本院进行上述市价查询的方式及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存在对上述咨产的价值有影响的相关事由,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以上述查询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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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7

    为(2020)粤0303民初399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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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399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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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国领、周翔:本院已受理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39902号。原告诉请: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合同编号为WHBC-SZB-314165-77O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779,969.62元,利息人民币102,815.19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649.77元,合计人民币5,885,434.5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26日,其后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息金额人民币沾5,885,434.58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主张本次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92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抵押房产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银湖国际会议中心A4栋翠竹阁5A(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2000284224号,于2014年9月18日办理抵押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处理该房产以清偿原告贷款;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5,977,434.58元(利息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26日,其后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月11日10时,开庭地点为本院七楼第三速裁庭713,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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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8

    (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35、52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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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62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东莞市焊宏爱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廖龙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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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焊宏爱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伊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廖龙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35、5236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月26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广东省韶关市北江监狱,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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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9
    9

    (2019)粤0303执218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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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218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蔡学英 马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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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3执21821号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蔡学英、马丽:申请执行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蔡学英、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54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19)粤0303执218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丽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紫玉花园9B的房产(不动产证号:3000573111)。二、(2019)粤0303执21821号通知书。本院经于2020年3月24日向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szpgzx.com/pgjcx/cx.html)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查询结果为48994元/㎡,市场总价为人民币3784786.5元。如对内容有异议的,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的,本院将依法于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房产,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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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10

    (2019)粤0303民初365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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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6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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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晓斌、许建和、陈玲:本院受理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6573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6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晓斌、许建和、陈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2633.54元,利息人民币9184.4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42.34元(上述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3日,此后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22633.54元为基数,计算至全部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许晓斌、许建和、陈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1132元;三、就处分被告许建和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7317号的房产【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741878号】所得的价款,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许晓斌、许建和、陈玲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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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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