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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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贞贤诉被上诉人陈沛泉、原审第三人沈琪颖、林杰辉、张念文、伍幼花、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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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3143-1314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林贞贤 被上诉人- 陈沛泉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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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3143-13144号沈琪颖、林杰辉、张念文:上诉人林贞贤诉被上诉人陈沛泉、原审第三人沈琪颖、林杰辉、张念文、伍幼花、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3143-13144号民事判决书,13143号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11元,由林贞贤负担。13144号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38元,由林贞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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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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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贞贤与陈沛泉、沈琪颖、林杰辉、张念文、伍幼花、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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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3143、1314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林贞贤 被上诉人- 陈沛泉 沈琪颖 林杰辉 张念文 伍幼花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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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3143、13144号沈琪颖、林杰辉、张念文、伍幼花:林贞贤与陈沛泉、沈琪颖、林杰辉、张念文、伍幼花、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林贞贤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55、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8时45分-10时在第56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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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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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55号原告林贞贤与被告陈沛泉、第三人林杰辉、沈琪颖、伍幼花、张念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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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5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林贞贤 被告- 陈沛泉 林杰辉 沈琪颖 伍幼花 张念文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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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55号林杰辉、沈琪颖、伍幼花、张念文:本院受理原告林贞贤与被告陈沛泉、第三人林杰辉、沈琪颖、伍幼花、张念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贞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1元,由原告林贞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529460282019-11-2915:36:31:840(2019)粤0113民初155号原告林贞贤与被告陈沛泉、第三人林杰辉、沈琪颖、伍幼花、张念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林贞贤,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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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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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56号原告林贞贤与被告陈沛泉、第三人林杰辉、沈琪颖、伍幼花、张念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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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5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林贞贤 被告- 陈沛泉 林杰辉 沈琪颖 伍幼花 张念文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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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56号林杰辉、沈琪颖、伍幼花、张念文:本院受理原告林贞贤与被告陈沛泉、第三人林杰辉、沈琪颖、伍幼花、张念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贞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38元,由原告林贞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529460292019-11-2915:33:49:483(2019)粤0113民初156号原告林贞贤与被告陈沛泉、第三人林杰辉、沈琪颖、伍幼花、张念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林贞贤,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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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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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1665号原告林贞贤诉被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琪颖、林杰辉、梁耀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念文、伍幼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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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166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林贞贤 被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琪颖 林杰辉 梁耀文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张念文 伍幼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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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11665号伍幼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贞贤诉被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琪颖、林杰辉、梁耀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念文、伍幼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伍幼花,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西路康裕北苑六座二梯201房】下落不明,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贞贤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528044812019-09-0214:51:59:298(2018)粤0113民初11665号原告林贞贤诉被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琪颖、林杰辉、梁耀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念文、伍幼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送达,裁定,广州市,伍幼花,番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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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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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1665号原告林贞贤诉被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琪颖、林杰辉、梁耀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念文、伍幼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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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166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林贞贤 被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琪颖 林杰辉 梁耀文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张念文 伍幼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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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11665号沈琪颖、林杰辉、梁耀文、张念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贞贤诉被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琪颖、林杰辉、梁耀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念文、伍幼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沈琪颖,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朱槽西路15号;林杰辉,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西路康裕北苑六座二梯201房;梁耀文,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城路三街西兴苑十五幢东梯305房;张念文,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中华大道893号八座二梯902房】下落不明,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贞贤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527630202019-08-2117:48:08:342(2018)粤0113民初11665号原告林贞贤诉被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琪颖、林杰辉、梁耀文、广州市番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念文、伍幼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送达,张念文,裁定,广州市,汉族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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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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