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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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857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冬梅 被告-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云南工作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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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冬梅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24个月的工资(含应补发工资)共计人民币135635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人民币108508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安置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815元;4.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人民币22907.50元。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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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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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85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英 被告-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云南工作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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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英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24个月的工资(含应补发工资)共计人民币173586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人民币138868.80元;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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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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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85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严明祥 被告-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云南工作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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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严明祥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24个月的工资(含应补发工资)共计人民币251872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人民币201497.60元;4.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1436.5元;5.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人民币130718.25元。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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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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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85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罗淑兵 被告-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云南工作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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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罗淑兵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24个月的工资(含应补发工资)共计人民币206567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人民币165253.60元;4.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9767元;5.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人民币84883.50元。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云南]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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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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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85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严仕鑫 被告-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 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云南工作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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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严仕鑫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24个月的工资(含应补发工资)共计人民币133202元;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人民币106561.60元;4.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941.25元;5.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人民币12470.63元。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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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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