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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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琅斯叉车有限公司、广州市日安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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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202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佛琅斯叉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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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4-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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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895号原告广州佛琅斯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日安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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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8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佛琅斯叉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日安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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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895号广州市日安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佛琅斯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日安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广州市日安物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ZFLS2016-11-01)、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ZFLS2017-10-2001)、2016年12月18日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ZXZ2016-12-18);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金额人民币53518元、欠款滞纳金金额人民币66272.07元、合同违约金金额人民币534800元,合计人民币654590.07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受理费、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528767922019-10-2216:17:27:0(2019)粤0113民初7895号原告广州佛琅斯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日安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判决,被告,合同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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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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