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越公(东)行罚决字[2019]52603号 |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1日,绍兴市越城区普诺德铝材经营部招用流动人口朱庆国进厂务工,而该单位未按规定按时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直至2019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越城区普诺德铝材经营部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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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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