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仙地税稽罚[2016]60002号 |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 |
1.2013年房产原值为24371289.91元(其中2013年10月增加12630648.88元、2013年11月增加70391.00元),应申报缴纳2013年度房产税115762.30元,已申报缴纳94352.02元,少缴21410.28元。2.2013年有其他账簿7本,应申报缴纳其他账簿印花税35.00元,已申报缴纳10.00元,少缴25.00元。3.2013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2779.12元,已扣未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37.12元。4.2014年房产原值为24461289.91元(其中2014年9月增加90000.00元),应申报缴纳2014年度房产税204907.83元,已申报缴纳137121.47元,少缴67786.36元。5.2014年有其他账簿7本,应申报缴纳其他账簿印花税35.00元,已申报缴纳10.00元,少缴25.00元。6.2014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3774.55元,已扣未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1250.19元。7.2015年房产原值为24461289.91元,应申报缴纳2015年度房产税205474.84元,已申报缴纳146370.63元,少缴59104.21元。8.2015年有其他账簿6本,应申报缴纳其他账簿印花税30.00元,已申报缴纳20.00元,少缴10.00元。9.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0851.44元。你单位少缴房产税、印花税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偷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属应扣未扣税款;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属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所偷房产税、印花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89016.51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2443.07元;对你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处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7192.3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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