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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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肖光坚、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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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肖光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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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9-13 |
2 |
杨忠敏、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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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2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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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8-25 |
3 |
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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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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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8-30 |
4 |
胡佳榕与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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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7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胡佳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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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16 |
5 |
郭新发、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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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638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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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2 |
6 |
郭新发、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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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271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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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2 |
7 |
郭新发、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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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265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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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2 |
8 |
郭新发、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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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161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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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2 |
9 |
郭新发、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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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0144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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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2 |
10 |
郭新发、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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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597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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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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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541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118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3 | (2020)粤0305执1014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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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65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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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656号 | - |
原告- 孟昭伟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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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656号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昭伟与被执行人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634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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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2 |
(2021)粤03执67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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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77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洲创服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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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774号之一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洲创服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0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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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3 |
(2021)粤0305民初11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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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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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13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红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11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红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月利率为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二、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永红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140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0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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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4 |
(2021)粤0305执1209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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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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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091号之一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欣威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0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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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5 |
(2021)粤0305民初88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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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8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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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5民初8890号原告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025.86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25.86元为本金,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币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0月9日15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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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6 |
(2021)粤0305执1119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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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1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长栋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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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191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长栋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1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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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7 |
(2021)粤0305民初38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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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8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蒋新才 被告-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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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849号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蒋新才与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新才违约赔偿款400620元;二、驳回原告蒋新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5.39元,由原告蒋新才负担229.57元,由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15.82元。原告蒋新才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615.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15.82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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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8 |
(2021)粤0305民初6049号送达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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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0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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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049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大成国际新产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60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品牌进驻服务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及综合管理费共计人民币84670.56元(计算至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场地交还原告之日2020年5月9日止);3、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5649.53元;4、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拖欠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14491.51元);判令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全部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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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9 |
(2021)粤0305民初415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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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肖光坚 被告-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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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153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肖光坚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光坚垫付的租金38153.90元;二、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肖光坚品牌使用费21250.00元;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光坚律师费3000.00元;四、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前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肖光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5.90元,由原告肖光坚负担2150.80元,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75.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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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10 |
(2021)粤0305执979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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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7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佳榕 当事人-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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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94号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佳榕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7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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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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