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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99号1-5幢1楼5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4

    法律诉讼1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邓炯、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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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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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4-22
    2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魏学文、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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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20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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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16
    3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衣爱荣、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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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299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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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3-22
    4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邱冬梅、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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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10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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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16
    5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建新、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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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24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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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16
    6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曾能、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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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12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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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16
    7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皮之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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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23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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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16
    8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崔泽琼、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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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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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2-01
    9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汤朝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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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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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22
    10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柳斯元、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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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7民初113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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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07民初4813、4819、4824、4784、4808、4773、4782、4804、4768、4816、4840、4835、4829、4839、4838、4792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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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813(等共计16案)、47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邓炯 汤朝富 冯建 唐海珍 路遥玺 曾能 魏学文 李建新 崔泽琼 李华程 吴珊 邱冬梅 张明 衣爱荣 邓良玉 王军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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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炯、汤朝富、冯建、唐海珍、路遥玺、曾能、魏学文、李建新、崔泽琼、李华程、吴珊、邱冬梅、张明、衣爱荣、邓良玉、王军、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07民初4813、4819、4824、4784、4808、4773、4782、4804、4768、4816、4840、4835、4829、4839、4838、4792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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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2
    2

    (2018)川0107民初4813、4819、4824、4784、4808、4773、4782、4804、4768、4816、4840、4835、4829、4839、4838、4792号原告成都点策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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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813(等共计16案)、47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邓炯 汤朝富 冯建 唐海珍 路遥玺 曾能 魏学文 李建新 崔泽琼 李华程 吴珊 邱冬梅 张明 衣爱荣 邓良玉 王军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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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813、4819、4824、4784、4808、4773、4782、4804、4768、4816、4840、4835、4829、4839、4838、4792号原告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炯、汤朝富、冯建、唐海珍、路遥玺、曾能、魏学文、李建新、崔泽琼、李华程、吴珊、邱冬梅、张明、衣爱荣、邓良玉、王军、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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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3

    (2018)川0107民初4804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新、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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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8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新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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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804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新、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李建新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李建新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14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8万元。(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本金50万元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14日利息和违约金28万元,2018年4月15日至本案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18日09: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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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4

    (2018)川0107民初4824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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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8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冯建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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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824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冯建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冯建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27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3万元。(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本金50万元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27日利息和违约金33万元,2018年4月28日至本案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18日09: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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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5

    (2018)川0107民初4819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朝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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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8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汤朝富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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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819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朝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汤朝富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汤朝富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19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8万元。(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本金50万元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19日利息和违约金28万元,2018年4月20日至本案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18日09: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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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6

    (2018)川0107民初4816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程、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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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8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华程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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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816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程、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李华程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李华程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15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3万元。(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本金50万元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利息和违约金33万元,2018年4月16日至本案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18日09: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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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7

    (2018)川0107民初4813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炯、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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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8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邓炯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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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813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炯、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邓炯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邓炯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25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8万元。(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本金50万元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利息和违约金28万元,2018年4月26日至本案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18日09: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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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8

    (2018)川0107民初4808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遥玺、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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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8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路遥玺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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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808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遥玺、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路遥玺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路遥玺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22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8万元。(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本金50万元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22日利息和违约金28万元,2018年4月23日至本案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18日09: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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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9

    (2018)川0107民初4784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海珍、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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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7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唐海珍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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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784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海珍、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唐海珍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唐海珍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8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5.5万元。(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本金45万元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8日利息和违约金25.2万元,2018年4月9日至本案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18日09: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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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10

    (2018)川0107民初4782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学文、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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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7民初47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魏学文 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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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4782号成都点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学文、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魏学文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魏学文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23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8万元。(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本金50万元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利息和违约金28万元,2018年4月24日至本案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成都乐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18日09:3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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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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