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玉卫水罚〔2021〕5号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浙江凯瑞奇流体智控有限公司玉环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9日对位于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大门敞开,正在营业;该公司三楼成品仓库内有sencet牌1637前置过滤器36支,均未标注产品生产厂家、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执行标准等信息;现场无法出示上述产品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现场提取浙江凯瑞奇流体智控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3日出库单1份。2021年7月29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进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现已查明:1.当事人自2020年10月23日至案发生产销售sencet牌1637前置过滤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22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1年8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经改进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卫水罚告〔2021〕5号《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浙江凯瑞奇流体智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属于较重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以较重情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圆整(5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1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1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