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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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金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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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34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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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2 |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西斯顿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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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民初4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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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9 |
3 |
汤晓冬、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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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知民申2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汤晓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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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09 |
4 |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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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394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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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6 |
5 |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衍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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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34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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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9 |
6 |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灶凤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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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3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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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9 |
7 |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于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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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33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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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9 |
8 |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于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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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33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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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6 |
9 |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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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34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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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6 |
10 |
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灶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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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知民初33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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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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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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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2 | 2020-10-13 |
2 | (2020)皖01民初198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昌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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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5 | 2020-09-24 |
3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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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7 | 2020-03-31 |
4 | (2016)苏0585民初34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快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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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6-11-06 |
5 | (2015)蠡执字第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蠡县宏祥皮草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鸣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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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 | G51 | 2016-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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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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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5615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辰耀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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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15615号 深圳市辰耀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辰耀友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因商标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包含律师代理费8000元、取证费和交通费等);四、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铃铃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周婷 电话:0755-21981123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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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2 |
(2022)粤0304民初15615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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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5615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耀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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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5615号深圳市辰耀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辰耀友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因商标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包含律师代理费8000元、取证费和交通费等);四、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铃铃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周婷电话:0755-21981123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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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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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民初24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纪浩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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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浩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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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谢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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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67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谢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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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678号谢晖:本院受理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谢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第94539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一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3.被告二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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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5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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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141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市陈埭杜新兴文具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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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杜新兴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2民初1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晋江市陈埭杜新兴文具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9553989号“”、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晋江市陈埭杜新兴文具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三、驳回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晋江市陈埭杜新兴文具商行负担24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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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6 |
(2021)浙0281民初28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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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余姚市姚宋日用品商行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依法判决立即停止侵犯第号和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取证费和交通费等 依法判决承担 依法判决支付因商标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万元 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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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姚宋日用品商行: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姚宋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三、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商标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包含律师代理费8000元、取证费和交通费等);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12日10:00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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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7 |
(2020)浙0110民初149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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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498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颜仁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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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984号颜仁芝: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颜仁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4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郎梦佳联系电话:0571-86156579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代理人鲍明珠186671664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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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8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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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141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市陈埭杜新兴文具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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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杜新兴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商标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2万元(包含律师代理费1万元、取证费、公证费和交通费等合计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2民初141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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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9 |
(2020)浙0110民初149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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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498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颜仁芝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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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4984号颜仁芝: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颜仁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颜仁芝立即停止侵害第9453989号商标专用权;2、颜仁芝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3、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相关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4、颜仁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日下午14时于本院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承办法官:代大鹏联系电话:0571-89276357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代理人鲍明珠186671664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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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10 |
(2020)浙0110民初3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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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19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江区丽羽玉服装店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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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3192号锦江区丽羽玉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丽羽玉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八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汪永江电话:0571-89276357邮寄样报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1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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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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