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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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旦与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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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71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赵子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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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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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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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黎亚梅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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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黎亚梅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9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黎亚梅支付工资11906.9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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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2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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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俞波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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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俞波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8号仲裁裁决书,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俞波支付工资13500元;二、裁决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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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3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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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朱莎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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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朱莎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47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及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朱莎支付工资8405.10元;二、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朱莎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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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4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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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侯云洁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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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侯云洁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9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侯云洁支付工资及奖金22496.55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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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5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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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妮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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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赵妮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8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妮支付工资16965.5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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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6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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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雨乔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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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周雨乔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7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周雨乔支付工资18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周雨乔补缴2021年4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补缴数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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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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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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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月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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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高月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6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高月支付2021年2月至4月的工资30971.26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高月支付2020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39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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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8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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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沈丹丹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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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沈丹丹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5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沈丹丹支付工资31538.51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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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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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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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毛迪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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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毛迪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4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毛迪支付生育津贴18216.3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毛迪补缴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补缴数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三、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毛迪支付拖欠的工资117664.08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事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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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10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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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徐 被告-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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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何徐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1)523号仲裁裁决书,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何徐支付工资2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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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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