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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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查立文与被执行人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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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211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查立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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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2 |
申请执行人吴馥珈与被执行人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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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211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馥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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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3 |
申请执行人钱力与被执行人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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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恢47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钱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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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09-30 |
4 |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与钱力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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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326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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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29 |
5 |
吴馥珈、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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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再6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当事人-吴馥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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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1-03-01 |
6 |
查立文、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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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再7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当事人-查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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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11-28 |
7 |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彭媛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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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2516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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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1-05-28 |
8 |
钱力与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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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恢180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钱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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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6-28 |
9 |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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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2151号 | - |
申请执行人-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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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6-28 |
10 |
黄美与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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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187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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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1-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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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102民初5294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黄力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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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2 | (2017)川1102民初5352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查立文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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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3 | (2017)川1102民初5276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吴馥珈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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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4 | (2017)川1102民初5294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黄力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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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5 | (2017)川1102民初5275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刘洋羽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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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6 | (2017)川1102民初5274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王君柱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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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7 | (2017)川1102民初530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陈洁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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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8 | (2017)川1102民初530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陈洁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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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9 | (2017)川1102民初5274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王君柱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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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10 | (2017)川1102民初5275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刘洋羽 被告-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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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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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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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70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熊友琼 王国辉 黄海波 彭媛媛 吴先俊 陈小明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九天飞扬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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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703号原告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友琼、王国辉、黄海波、彭媛媛、吴先俊、陈小明、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九天飞扬电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67885.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67885.5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熊友琼在未足额出资3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王国辉在未足额出资16.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黄海波在未足额出资2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彭媛媛在受让熊友琼股权未履行出资3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熊友琼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湖北九天飞扬电梯有限公司在受让黄海波股权未履行出资6.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黄海波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被告吴先俊在受让王国辉股权未履行出资16.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王国辉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被告陈小明在受让黄海波股权未履行出资11.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黄海波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判令被告吴先俊在受让黄海波股权未履行出资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黄海波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八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9)川1102民初370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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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2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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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456号 | - |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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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洋羽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戚红艳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4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至10月的工资及垫资款27474.13元;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内对上述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312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方式:0833-2422726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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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3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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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252号 | - |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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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君柱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传飞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2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务报酬58676.6元;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内对上述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780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58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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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4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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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253号 | - |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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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友军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传飞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2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至10月的工资及垫资款32977.80元;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内对上述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395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58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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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5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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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254号 | - |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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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洁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传飞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至9月的工资及垫资款33792.54元;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内对上述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413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58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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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6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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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278号 | - |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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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力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传飞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垫资款12930.5元;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内对上述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94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58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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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7 |
陈洁与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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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1065号 | - |
上诉人- 陈洁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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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洁与被上诉人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18)川11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洁2017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和9月工资及垫资款共计33,792.54元”;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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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8 |
王君柱与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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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1063号 | - |
上诉人- 王君柱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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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君柱与被上诉人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18)川11民终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君柱劳务报酬58,676.6元”;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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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9 |
廖友军与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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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1062号 | - |
上诉人- 廖友军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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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廖友军与被上诉人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18)川11民终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廖友军2017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和10月份工资及垫资款共计32,977.80元”;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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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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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力与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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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1061号 | - |
上诉人- 黄力 当事人- 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 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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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力与被上诉人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18)川11民终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力2016年11月、12月和2017年1月、2月、3月份工资共计12,930.50元”;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足额出资364.61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乐山大佛实业有限公司对乐山市九天圣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乐山大佛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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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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