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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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124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经营的位于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的阳光豪生大酒店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联系电话:0574-8733229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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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2 | 甬(消)行罚决字〔2019〕0012号 | 宁波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的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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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3 | 甬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6号 | 宁波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的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部分排烟口无法手动开启,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9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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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4 | 甬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4号 | 宁波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的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首层安全出口设置杂物间,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支队将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的处,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9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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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5 | 甬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5号 | 宁波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的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防火卷帘全部停用,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支队将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的处罚,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9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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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6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133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的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5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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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131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的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5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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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215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中山西路1256号的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7年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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