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遂综执罚决字(2018)第22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该公司将1号楼、2号楼共计32户封闭通高阳台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自行拆除通高阳台已封闭的楼板,恢复与设计图纸一致。2、并处1号楼、2号楼工程造价3%以下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陆佰贰拾壹元整(24384.41㎡×1050元/㎡×0.6%=15362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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