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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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楠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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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16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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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8 |
2 |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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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03民初12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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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31 |
3 |
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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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0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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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14 |
4 |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倪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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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9585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上诉人-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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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15 |
5 |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兰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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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民终57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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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10 |
6 |
宁波金蜂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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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84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金蜂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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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3-12 |
7 |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与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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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2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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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4-09 |
8 |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宿松县刘氏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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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762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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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29 |
9 |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康丝汇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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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791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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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5 |
10 |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兰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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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93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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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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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少室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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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33 | 2017-04-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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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宓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黑五类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15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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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5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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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杭州宓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贷款人民币173822.3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费用65555.5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退货款人民币15394.18元(滞留仓库的等值货物由被告自行取回),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支付仓储费用人民币13000元(按500元/月计,至2018年11月26日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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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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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2106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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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2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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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2号厂房一层、二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9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费用24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双方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6元,由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66元,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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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3 |
(2020)浙0109民初210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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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2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交城天娇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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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2号厂房一层、二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交城天娇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交城天娇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费用人民币45万元,及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37158.75元,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天娇红芜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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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4 |
(2020)浙0109民初8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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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8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孙雅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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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雅仙(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居民一村西兴街9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雅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孙雅仙支付原告货款155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本案定于2020年5月1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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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5 |
(2018)浙0109民初1615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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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61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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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王庄镇工业区鹤飞大道西段路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6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12041.30元;二、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款项共计36015.27元;三、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一项、第二项付款款项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1937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河南珍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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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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